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選舉投票日應否停止交易之處理措施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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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臺北市長之補選或罷免,本中心櫃檯買賣
    市場停止交易,當日全體櫃檯買賣證券商停止營業,當日應屆給付結
    算事務順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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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前項所列公職人員之選舉、補選及罷免外之投票日,本中心櫃檯買
    賣電腦交易系統均不停止交易,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布選罷區域內各公
    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選罷區內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在不妨礙投票權行
    使下,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其應屆給付結算事務,本中心依下
    列原則處理,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一)款項部分(透過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交易者除外):
          1.選罷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價款一律責由其選罷區域
            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
          2.選罷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選罷區域外之分公司代辦
            給付結算。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時,本中心得先動用
            該證券商已繳交之給付結算基金墊付,如有墊付不足,則證
            券商得申請由本中心代墊其應付結算代價,並於選罷投票日
            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3.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選罷區域內,本中心得動用該證券商已
            繳交之給付結算結基金墊付,如有墊付不足,則由本中心墊
            款完成給付結算,證券商應於選罷投票日過後返還該筆代墊
            款。
          4.本中心動用證券商給付結算基金墊付,或由證券商申請本中
            心代墊其應付結算代價完成給付結算,本中心得通知集保公
            司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
            戶作為擔保。
    (二)證券部分(透過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交易者除外):
          選罷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有價證券,其帳簿劃撥給付
          結算部分照常辦理,待交割帳戶存券仍有不足部分,本中心得
          代為辦理借券完成給付結算,並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其同
          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戶作為擔保,
          或留置等值之應收結算代價,該項擔保不適用本中心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三)債券等殖成交系統部分:
          選罷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之款券,除其總公司在選罷
          區域外者應正常辦理外,餘均順延辦理。本中心並依下列原則
          處理之,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債券款項部分:由當日選罷區外營業且有應收款項之全體櫃
            檯買賣證券商,依其應收款項所佔比率暫代分攤,俟選罷投
            票日過後歸還。
          2.債券部分:由當日選罷區外營業且有應收債券之全體櫃檯買
            賣證券商,依其應收債券所佔比率暫代分攤,俟選罷投票日
            過後撥付。惟分配面額低於一交易單位時,本中心得視情況
            調整分攤方式。
    (四)總分公司均在選罷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
          地區因選罷投票日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給付結算事務
          者,應檢具書面說明,本中心得比照二、(一)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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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部分:
    (一)選罷區內櫃檯買賣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是否停止交易或辦
          理給付結算事務,由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自行決定。
    (二)選罷區內興櫃股票之議價買賣,應準用本處理措施第二點之規
          定辦理;至其給付結算事務是否順延辦理,應依集保公司之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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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理措施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