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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臺北市長之補選或罷免,本中心櫃檯買賣
市場停止交易,當日全體櫃檯買賣證券商停止營業,當日應屆給付結
算事務順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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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前項所列公職人員之選舉、補選及罷免外之投票日,本中心櫃檯買
賣電腦交易系統均不停止交易,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布選罷區域內各公
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選罷區內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在不妨礙投票權行
使下,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其應屆給付結算事務,本中心依下
列原則處理,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一)款項部分(透過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交易者除外):
1.選罷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價款一律責由其選罷區域
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
2.選罷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選罷區域外之分公司代辦
給付結算。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時,本中心得先動用
該證券商已繳交之給付結算基金墊付,如有墊付不足,則證
券商得申請由本中心代墊其應付結算代價,並於選罷投票日
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3.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選罷區域內,本中心得動用該證券商已
繳交之給付結算結基金墊付,如有墊付不足,則由本中心墊
款完成給付結算,證券商應於選罷投票日過後返還該筆代墊
款。
4.本中心動用證券商給付結算基金墊付,或由證券商申請本中
心代墊其應付結算代價完成給付結算,本中心得通知集保公
司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
戶作為擔保。
(二)證券部分(透過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交易者除外):
選罷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有價證券,其帳簿劃撥給付
結算部分照常辦理,待交割帳戶存券仍有不足部分,本中心得
代為辦理借券完成給付結算,並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其同
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戶作為擔保,
或留置等值之應收結算代價,該項擔保不適用本中心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三)債券等殖成交系統部分:
選罷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之款券,除其總公司在選罷
區域外者應正常辦理外,餘均順延辦理。本中心並依下列原則
處理之,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債券款項部分:由當日選罷區外營業且有應收款項之全體櫃
檯買賣證券商,依其應收款項所佔比率暫代分攤,俟選罷投
票日過後歸還。
2.債券部分:由當日選罷區外營業且有應收債券之全體櫃檯買
賣證券商,依其應收債券所佔比率暫代分攤,俟選罷投票日
過後撥付。惟分配面額低於一交易單位時,本中心得視情況
調整分攤方式。
(四)總分公司均在選罷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
地區因選罷投票日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給付結算事務
者,應檢具書面說明,本中心得比照二、(一)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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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部分:
(一)選罷區內櫃檯買賣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是否停止交易或辦
理給付結算事務,由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自行決定。
(二)選罷區內興櫃股票之議價買賣,應準用本處理措施第二點之規
定辦理;至其給付結算事務是否順延辦理,應依集保公司之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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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理措施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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