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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理措施所稱發生故障或中斷係指本中心電腦交易系統或交易資訊
傳輸系統之故障或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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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措施所稱電腦交易系統及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如下:
(一)電腦交易系統:即本中心股票等價成交系統、債券等殖成交系
統及零股交易系統等。
(二)交易資訊傳輸系統:即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成交資
訊回報系統、興櫃股票(含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黃金現貨)
資訊傳輸系統及依本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
辦法第三條所訂定之證券交易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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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電腦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致發生左列情事
時,本中心確認後二十分鐘內,對外發布系統故障或中斷資訊,經本
中心於資訊發布後四十分鐘內查明故障或中斷狀況,確定無法於短期
內修復時,應於二十分鐘內宣布暫停交易。電腦交易系統故障狀況資
訊發布後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故障狀況資訊發布後,每十分鐘透過本
中心之資訊傳輸系統發布處理情形,直至故障排除:
(一)部分暫停交易:任何有價證券無法予以電腦成交或電腦成交顯
有錯誤時。
(二)全部暫停交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全部櫃檯買賣證券商均無法輸入買賣資料。
2.全部櫃檯買賣證券商均無法接受成交回報。
3.全部有價證券均無法予以電腦成交。
4.證券商營業處所之行情揭示及本中心資訊傳輸系統全部中斷
。
遇電信公司之數據線路故障或中斷時,如符合前項所列條件之一者,
適用前項之暫停交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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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事發生時,宣布恢復交易或停止交易:
(一)經宣布部分暫停交易後,若原無法予以電腦成交之有價證券,
如能於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恢復正常運作,本中心即宣布
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否則停止交易。
(二)經宣布全部暫停交易後,如任一有價證券能於交易時間結束前
一段時間恢復正常運作,本中心即宣布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
其餘有價證券則繼續暫停交易,若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
仍未恢復正常運作,即宣布該等有價證券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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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恢復交易後之處理方式:
(一)本中心以啟動備援系統方式恢復交易時,其首次撮合係於接受
一段時間之買賣申報後為之。已存在之未成交買賣申報仍然有
效,優先順序不變,但開盤後恢復交易時,原開盤前輸入而尚
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優先順序由電腦隨機方式,改為依價格優
先、時間優先排序。若任何原輸入而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消失
時,則消失資料全屬無效,證券商應確定是否已成交或取消後
,予以重行輸入。證券商與本中心資料之核對,依本中心相關
操作手冊辦理。
(二)已宣布部分暫停交易或全部暫停交易之有價證券經開始恢復交
易後,以恢復時點依規定應採之方式撮合成交。如遇本中心電
腦記憶體資料全部存在時,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仍然有效,
其優先順序不變;如遇本中心電腦記憶體資料部分或全部消失
時,其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全屬無效,櫃檯買賣券商應將該等未
成交之買賣申報,於確定是否已成交或取消後,將未成交之買
賣申報重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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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宣布全部暫停交易後,如全部有價證券均未能於交易時間結束前一
段時間恢復正常運作,本中心即宣布全部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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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證券交易資訊傳輸故障或中斷,致本中心無法接收證券商營業處所
議價買賣成交回報時,櫃檯買賣證券商應先以傳真方式向本中心申報
,俟故障排除後即向本中心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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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公告暫停交易、恢復交易、停止交易時,應透過本中心資訊傳
輸系統予以宣布。宣布停止交易時,等價成交系統並以故障前該有價
證券最後一筆成交價格,作為其當日收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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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理措施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及本中心章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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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處理措施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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