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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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股票部分: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應否停止交易,依下列原
        則處理:
        (一)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
              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全日停止交易,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
              業,且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
        (二)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全日停止交易,且當日應屆給付結
              算款券順延辦理。
        (三)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本中心股票等價交易系統不停止交易,惟收盤後其他交
              易系統均予停止。
    二、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全日未停止交易時: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外之證券商正常營
              業,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正常辦理。
        (二)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部
              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當地所有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
              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付結算之款券本中
              心依下列原則處理,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股票款項部分:
               (1)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價款一律責由其
                  受災區域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
               (2)受災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受災區域外之分公司
                  代辦給付結算。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時,本中
                  心得先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之給付結算基金墊付,如
                  有墊付不足,則證券商得申請由本中心代墊其應付結
                  算代價,並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3)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本中心得動用該證券
                  商已繳交之給付結算基金墊付給付結算,如有墊付不
                  足,則由本中心墊款完成給付結算,證券商應於天然
                  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4)本中心動用證券商給付結算基金墊付給付結算,或由
                  證券商申請由本中心代墊其應付結算代價完成給付結
                  算,本中心得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其同一結算期
                  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戶作為擔保。
              2.股票部分: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有價證券
                ,其帳簿劃撥給付結算部分照常辦理,待交割帳戶存券
                仍有不足部分,本中心得代為辦理借券完成給付結算,
                並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
                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戶作為擔保,或留置等值之應
                收結算代價,該項擔保不適用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
              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
              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
              付結算款券依壹、二、(二)之規定辦理。
        (四)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
              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結算
              事務者,應檢具書面說明,本中心得比照壹、二、(二)
              、1規定處理。
    三、天然災害侵襲當日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未停止交易時,受災區域
        內停止營業證券商之客戶,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
        日開戶當日委託買賣。
    四、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部分: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遇有壹、
              一、(一)及(二)之情形者,全日停止交易,且當日應
              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遇有壹、一、(三)之情形者
              ,下午是否停止交易或辦理給付結算事務,由櫃檯買賣證
              券自營商自行決定;若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因本中心股票
              交易系統停止交易無法於成交當日回報成交資訊時,應於
              天然災害過後即向本中心回報。
        (二)天然災害侵襲時,興櫃股票之議價買賣應否停止交易,應
              準用壹、一及二有關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應否停止交易之
              規定,但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
              止上班時,當日下午興櫃股票之議價買賣停止交易;至其
              給付結算事務是否順延辦理,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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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債券部分: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應否停止交易,依下
        列原則處理:
        (一)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
              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全日停止交易,全體證券商當日停
              止營業,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
        (二)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全日停止交易,全體證券商當
              日停止營業,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
        (三)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交易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止,當
              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照常辦理。
    二、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全日未停止交易時:
        (一)債券等殖成交系統部分:
              1.天然災害侵襲時,在受災區外之證券商正常營業,當日
                應屆給付結算正常辦理,但總公司在受災區者,順延辦
                理之。
              2.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
                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當地所有證券商得自行決
                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付結算之款
                券除總公司不在受災區者應正常辦理外,餘均順延辦理
                。本中心並依下列原則處理之,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
                議:
               (1)債券款項部分:由當日營業且有應收款項之全體證券
                  商,依其應收款項所佔比率暫代分攤,俟天然災害過
                  後歸還。
               (2)債券部分:由當日營業且有應收債券之全體證券商,
                  依其應收債券所佔比率暫代分攤,俟天然災害過後撥
                  付。惟分配面額低於一交易單位時,本中心得視情況
                  調整分攤方式。
              3.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
                午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
                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
                應屆給付結算之款券除總公司不在受災區者應正常辦理
                外,餘均順延辦理,本中心並依貳、二、(一)、 2之
                規定處理。
    三、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部分: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遇有貳、
              一、(一)及(二)之情形者,全日停止交易,當日應屆
              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遇有貳、一、(三)之情形者,
              下午是否停止交易或辦理給付結算事務,由櫃檯買賣證券
              自營商自行決定。
        (二)若證券自營商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停止交易無法於
              成交當日回報成交資訊時,應於天然災害過後即向本中心
              回報。
    四、天然災害侵襲時,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是
        否停止交易或辦理給付結算事務,準用有關股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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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黃金現貨部分:
    準用第壹點有關興櫃股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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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附則:
    本處理措施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