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內部作業辦法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第3點,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一般板股票推薦證券商內部作業辦法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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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
    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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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於議價買賣興櫃股票前,應訂定興櫃股票議價
    買賣內部作業辦法,作為執行興櫃股票議價買賣作業之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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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證券商訂定之興櫃股票議價買賣內部作業辦法,至少應記載之內
    容如下:
    (一)預收款券之原則。
    (二)應買應賣之原則及流程,亦即與客戶自行議價或透過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之處理原則及流程。對
          於同樣價格之買賣申報,其議價成交之優先原則亦應予以載明
          。
    (三)報價決定依據:
          1.報價核決權限及相關人員。
          2.合理庫存部位決定方式。
          3.每一營業日對所推薦之興櫃股票,其第一筆報價價格決定依
            據及當日後續報價價格決定依據:
           (1)交易市場委託買賣狀況。
           (2)每一營業日第一筆報價與前一營業日成交均價及本身最後
              一筆報價之關聯性。
           (3)所參考之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面指標。
           (4)所參考之總體經濟指標及產業前景資料。
           (5)其他考量因素。
          4.對於開始櫃檯買賣首日之興櫃股票,除須記載第 3目各點外
            ,另須記載以下內容:
           (1)第一筆報價價格決定依據及與認購價格之關聯性。
           (2)第一筆報價價格與認購價格差距超過一定比率時應申報之
              報價數量。
           (3)報賣價格與市場首筆成交價差距達一定比率時,應釋出之
              庫存部位比率或數量。
          5.報價調整比例上限及報價調整超過上限時之核決層級及處理
            程序(應留存書面紀錄備查)。
          6.報價與該股票之上櫃或上市承銷價差距百分之三十以上時,
            應於當日收市後評估其報價之合理性及因應措施,出具書面
            報告陳報總經理核定後留存備查,嗣後任一營業日前揭報價
            差距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得由總經理視個案具體情況授
            權副總經理或相關業務之最高主管核定,並留存備查。
    (四)議價成交之機制:
          1.報價差距之執行及控管方式。
          2.連續報價之執行及控管方式。
          3.對於客戶、證券經紀商或他證券自營商之議價申報,不得為
            差別待遇。
          4.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點選未到價委託申報之作業
            原則。
          5.買進委託與賣出委託間具備一定合理價差時,應買應賣之執
            行及控管方式。其中應載明一定合理價差之比率,即委託買
            進價格減委託賣出價格後,再除以委託買進價格之比率。
          6.在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議價買賣者(以下簡稱系統外議價)
            ,其執行原因及控管方式,並應留存相關文件備查。
          7.就所推薦之股票與該股票之其他推薦證券商進行系統外議價
            之事由及核決程序。
    (五)向櫃檯中心申報改帳作業之處理。
    (六)成交資料比對之程序(含餘額沖抵交割及即時逐筆交割之方式
          )。
    (七)異常狀況之處理:
          1.交易系統連線中斷之處理。
          2.比對資料錯誤之處理。
          3.客戶及證券商違約時之處理。
    (八)興櫃股票議價買賣之業務主管及業務人員之配置及分工方式,
          及各相關人員之緊急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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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經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