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一般板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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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
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後,櫃檯買賣股票區分為上櫃
股票與興櫃股票二種。興櫃股票此一制度係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
管道,進而協助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
較為寬鬆,櫃檯中心僅接受登錄,不進行實質審查。 台端應審慎評估本
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股票。在決定是否交易前,台
端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一、興櫃股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買賣興櫃股票前,已充分瞭解:
    (一)興櫃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
          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二)興櫃股票交易應委託證券經紀商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
          議價買賣或委託證券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
          薦證券商議價買賣,但後者每筆交易之數量應在十萬股(含)
          以上或成交金額新台幣 500萬元(含)以上,且需符合本中心
          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項規
          定之條件。
    (三)興櫃股票之議價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
          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台端如欲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興櫃股票
    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可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政經環境變動、
    註冊地的法律變更及資訊揭露差異等風險因素。
四、興櫃股票簡稱前10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如
    位元組未用滿者一律左靠顯示。當本國興櫃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
    現「*」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屬性部分無「*」
    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10元。另當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
    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
    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
    ,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10元。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興櫃股票交易之風險及影
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
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
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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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櫃檯中心興櫃股票之風險應自行負責,且經____
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________解說,對交易上述興櫃股票之各
類風險業已充分明瞭,並已收到風險預告書無誤,特此聲明。

      此    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          (簽名)
日          期: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電          話:
傳          真:

(本風險預告書乙式兩份,一份由委託人存執;另一份由證券經紀商留存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