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10300358371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32201561號函會銜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5050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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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訂定依據及目的
一、為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安排新任或續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
    持續充實新知,並達成下列目的,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以下簡稱實務守則)第四十條及第五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促使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
  (二)協助公司董事、監察人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
  (三)引導公司董事、監察人加強其經驗交流與切磋互動。
  (四)推動公司董事、監察人積極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二、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進修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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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施目標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整合公司治理各項資源,建立董事、監察人進修學習
    之機制與管道,使之便利取得相關資訊,以保持其核心價值及專業優
    勢與能力。
二、為活化董事、監察人之進修學習環境,上市上櫃公司應藉由國際性組
    織或民間機構對公司治理之推廣與重視,促進各公司間董事、監察人
    之交流活動。
三、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系統化之宣導與執行,使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由
    電子化、多元化、人性化、彈性化之課程設計,發揮進修之實質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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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進修措施
一、適用對象: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以每屆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名單
        ,作為規劃安排對象,如有異動即予增刪調整。
  (二)本要點所稱新任之董事、監察人,係指第一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
        之董事、監察人者。
  (三)本要點所稱續任之董事、監察人,係指再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者。
  (四)前項續任之兩次間,不以時間連續或持續受聘同一家上市上櫃公
        司為必要。如受聘者前次所任公司於其任期屆滿或因故解任以後
        始上市上櫃者,不得列為第一次之認定基準。
二、進修時數: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其進修時數如下:
  (一)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宜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
        少宜進修六小時。
  (二)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宜進修六小時。但當年度於第參點第四項
        「進修體系」(一)之訓練機構擔任公司治理相關授課講師,且
        已符合前款有關新任當年度進修12小時之規定者,講授課程一次
        得抵減一小時,總抵減時數以三小時為限。
  (三)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應依第
        參點第五項之規定,於揭露進修執行情形時一併敘明原因。
三、進修範圍:上市上櫃公司為促進各董事及監察人具備實務守則第二十
    條第四項各款及第四十三條之能力,對於董事、監察人之進修,宜考
    量在各董事、監察人之專業能力以外之範圍,選擇涵蓋公司治理主題
    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等
    課程,或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報告責任相關課程。
四、進修體系:
    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監察人進修事宜,應以下列進修體系為原則
    :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
        發展研究院、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及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等專業訓練機構。
  (二)由下列單位舉辦(含主辦、協辦),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
        圍」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台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及其他經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認可之機構。
        2.證券商、會計師、律師等公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
        圍」所列內容之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惟其可列入計算
        之時數,以本要點規範每年宜進修時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四)董事、監察人參加OECD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證券市場邀請之專
        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
        圍」所列內容者。
  (五)上市上櫃公司聘外國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公司除應確實瞭解
        其國外進修之實質內容外,另應以英文或其母語每年提供我國主
        要經濟、證券、上市上櫃及相關產業法規之翻譯版供其參考。
五、進修之安排與資訊揭露: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瞭解所有董事、監察人之學經歷及專業背景,衡
        酌公司之經營主軸與主要業務發展方向,以適當安排各成員之進
        修時段及進修內容。
  (二)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應定期向公司申報進修證明。上
        市上櫃公司應定期檢視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三)上市上櫃公司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上市
        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於公開說明書、年報、公開資
        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揭露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