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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申請使用者及資訊用戶規避或拒絕訪查之認定標準及緊急應變措施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7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7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秘字第01603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7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10136744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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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申請使用者及資訊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視為規避或拒絕檢查:
一、申請使用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執本公司簽發之檢查函。
二、申請使用者總公司未配合本公司訪查人員要求提供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有關之財務、業務及其帳簿、憑證之書面資料。
三、經聯絡申請使用者機房負責人,仍無法依訪查計畫進入機房。
四、申請使用者機房不願或未配合將異常連線中之數據機離線。
五、申請使用者機房對訪查發現之異常情事,拒絕或未依規定時限內提出證明文件或予以書面說明。
六、至資訊用戶處所訪查,而無人應門或已搬遷,申請使用者對其使用情形無法提出說明。
七、資訊用戶拒絕訪查,申請使用者未配合暫予離線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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