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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7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17390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至第10條之1、第19條;增訂第2條之1、第2條之2條文,自113年7月2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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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發行人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債券無實體登錄交付作業,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辦理。採電子方式者,應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並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辦理。
除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或發行人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為證券事務處理機構者外,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無實體登錄前,應依「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證券事務機構之人員、設備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資格審核,暨接受本公司登錄與帳簿劃撥交付相關事項之查核。
第2-2條
發行人依下列原則與本公司電腦連線,憑以操作連線交易及辦理對帳等相關事宜:
一、發行人自辦證券事務時,應申請與本公司電腦連線。
二、發行人委託代理機構辦理證券事務時,由其代理機構申請與本公司電腦連線。
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應於本公司留存電子郵件信箱,依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報表接收暨查詢事宜。
第9條
發行人申請辦理債券無實體發行登錄作業,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行人應操作「債券登錄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01,選項:新增)及「債券登錄覆核」交易(交易代號H002)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登記與無實體登錄。
二、發行人得操作「債券登錄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H005),查詢其通知之資料,發現有誤時應操作「債券登錄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01,選項:修改)及「債券登錄覆核」交易(交易代號H002),將更正資料通知本公司。
三、發行人應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書表(為影本者,應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發行人前項通知,經比對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或發行人送交之相關文件書表無誤後,登記該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及登錄該次發行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發行人。
發行人於本公司完成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登記後,申請更正資料內容時,應操作第一項第二款交易,將更正資料通知本公司。
債券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發行人應於調整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實體債券換發無實體發行申請書
債券轉為無實體通知書
附表-固定收益證券-辦理無實體登錄應附送書表一覽表
第10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之款項收付作業由發行人自行處理者,發行人應依下列程序向本公司申請債券之帳簿劃撥交付:
一、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操作「債券交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11,選項:新增),將帳簿劃撥交付債券名冊之資料通知本公司辦理檢測作業。
二、調整債券名冊之內容時,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操作「債券交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11,選項:修改),將調整資料通知本公司。
三、發行人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操作「債券交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11,選項:申請撥券),確認款項已全數收齊後,另操作「債券交付覆核」交易(交易代號H012,選項:執行撥券),通知本公司將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四、發行人得操作「債券交付資料查詢」(交易代號H013)查詢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轉情形。
本公司接獲前項帳簿劃撥交付通知後,將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該債券為公開發行公司於海外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且非屬櫃買中心上櫃標的之公司債者,客戶應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本公司並於完成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結果通知書」,送交參加人及發行人核對,參加人及發行人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處理。
第10-1條
發行人依第九條規定辦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到期之債券無實體登錄後,就債券所有人未繳回之實體債券,依下列程序向本公司申請債券之帳簿劃撥交付:
一、發行人應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設置登錄專戶(帳號3XXX5555555,戶別:80)。
二、發行人應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將債券帳簿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
本公司接獲前項帳簿劃撥交付通知後,將債券撥入登錄專戶,並於完成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結果通知書」,交付發行人核對及確認。
第19條
債券所有人透過發行人送存者,發行人應於債券所有人送達日起二個營業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帳簿劃撥配發:
一、帳簿劃撥配發申請書。
二、帳簿劃撥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
三、已蓋有銷除前手章戳之債券。
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於帳簿劃撥配發日將該債券配發至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並於配發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結果通知書」,送交參加人及發行人,參加人及發行人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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