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7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17390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自113年7月29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款項收付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發行人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操作「債券交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11,選項:新增),將帳簿劃撥交付債券名冊之資料通知本公司辦理檢測作業。
    2. 二、發行人欲調整帳簿劃撥交付債券名冊之內容時,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操作「債券交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11,選項:修改),將調整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發行人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操作「債券交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H011,選項:申請撥券)及「債券交付覆核」交易(交易代號H012,選項:執行撥券),將帳簿劃撥交付債券名冊之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於帳簿劃撥交付日,依發行人交付名冊資料,發送配銷訊息通知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確認事宜。
    5. 五、本公司接獲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確認訊息後,除自營商、代理清算銀行或清算交割銀行與兌償管理銀行屬同一銀行外,本公司發送訊息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應收款項自自營商、代理清算銀行或清算交割存款帳戶撥入兌償管理銀行。
    6. 六、本公司接獲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不確認訊息,應通知發行人查明原因處理。
    7. 七、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將配發數額撥入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自有帳或客戶帳之自有部位,並發送訊息通知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8. 八、完成前款作業後,發行人操作「發行人DVP款項匯撥通知」交易(交易代號B45)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發送訊息通知兌償管理銀行,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撥至其指定入帳銀行存款帳戶。
    9. 九、發行人未操作前款交易者,本公司俟委託處理款項收付之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全數完成後,即通知兌償管理銀行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撥至其指定入帳銀行存款帳戶。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款項收付者,得於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客戶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依前條第四款辦理確認交割前,操作「款券DVP暫停銷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463)辦理單方取消交割。
  2. 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客戶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已完成確認交割時,發行人即不得辦理前項取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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