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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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新臺幣一百元以上,且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高者;如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上者,每五百元增列一級距,前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每一級距增加新臺幣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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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新臺幣一百元以上,且有價證券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如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上者,每五百元增列一級距,前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每一級距增加新臺幣二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