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7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1304022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13年7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49402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新臺幣一百元以上,且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高者;如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上者,每五百元增列一級距,前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每一級距增加新臺幣二十五元。
    2. 二、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新臺幣一百元以上,且有價證券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如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上者,每五百元增列一級距,前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每一級距增加新臺幣二十五元。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3.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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