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認購(售)權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6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50016324號函修正第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第九十五條之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開戶作業
  1. 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以下稱發行人)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成為本公司參加人,並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認購(售)權證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相關作業。
  1. 發行人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須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流動量提供者專戶,辦理認購(售)權證造市及註銷等帳簿劃撥事宜。但發行人屬外國機構透過其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以下稱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且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須於該分支機構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流動量提供者專戶。
  2. 發行人委任證券商(以下稱受委任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應由受委任證券商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流動量提供者專戶,辦理認購(售)權證造市及註銷等帳簿劃撥事宜。
  1. 發行人自行避險者,須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避險專戶辦理認購(售)權證避險或履約帳簿劃撥事宜。但由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者,須於該分支機構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避險專戶。
  2. 發行人委任風險管理機構避險者,該機構須於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下另設置避險專戶,辦理權證避險事宜。
  1. 認購(售)權證持有人(以下稱持有人)須透過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認購(售)權證帳簿劃撥事宜。
第三章 買賣劃撥轉帳及錯帳、違約處理作業
  1. 認購(售)權證於證券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買賣之結算交割比照證券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結算交割方式辦理。
  1. 認購(售)權證買賣發生錯帳、違約之帳簿劃撥處理作業,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認購(售)權證之權利行使
  1. 持有人申請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或當日辦理撤銷行使權利申請時,需持證券存摺、原留印鑑及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註銷委託書」,於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規定時間內,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
  2. 證券商於持有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操作「權證行使/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223,類別0:權證行使申請),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代向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請求履約。
  3. 證券商以外之參加人及其客戶申請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須將持有之認購(售)權證撥入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辦理。
  4. 證券商須於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當日截止時間後,操作「存券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4,查詢代號8:持有人認購(售)權證申請行使權利彙總表),列印「認購(售)權證申請行使權利彙總表(持有人之參加人使用)」,核對相關資料。
  5. 持有人於申請當日撤銷行使權利申請時,需於原申請委託書沖正欄簽蓋原留印鑑,由往來證券商操作沖正交易(交易代號900),撤銷原行使權利申請。
  1. 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或當日辦理撤銷行使權利申請時,如認售權證採證券給付或持有人選擇證券給付者,本公司依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申請,預收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應履約標的證券,標的證券不足時,即無法申請履約;或依持有人撤銷行使權利申請,解除預收標的證券。
  1. 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須於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當日截止時間後,操作「存券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4,查詢代號9:發行人認購(售)權證申請行使權利彙總表),列印「認購(售)權證申請行使權利彙總表(發行人之參加人使用)」,查詢當日持有人履約資料。
  2. 證券給付之認購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者,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須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時間內,操作「輸入現金結算單位數」交易(交易代號277)輸入現金結算單位數,作為計算履約資料之依據。未於規定時間前輸入者,本公司即以原約定(證券給付)方式計算履約資料。
  1. 持有人往來證券商及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須於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後第一營業日,分別操作「認購(售)權證履約收付計算表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86),列印「認購(售)權證履約收付計算表」及操作「認購(售)權證履約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87),列印「認購(售)權證履約明細表」,查詢款券收付資料,作為辦理款券收付作業之依據。
  1. 本公司於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後第一營業日依據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該認購(售)權證之扣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本公司編製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持有人名冊、認購(售)權證異動餘額表及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辦理認購(售)權證餘額更新之確認作業。
  3. 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應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前項報表資料,並將名冊與異動餘額表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1. 本公司於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後第二營業日,依據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下列事項:
    1. 一、認購權證採證券給付或發行人選擇採證券給付者,將標的證券自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辦理履約之帳戶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
    2. 二、認售權證採證券給付或持有人選擇採證券給付者,將標的證券自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辦理履約之帳戶。
  2. 本公司於前項帳戶或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標的證券餘額不足履約撥帳時,即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處理。
第五章 認購(售)權證之註銷作業
  1. 發行人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申請註銷其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時,須由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註銷委託書」,操作「權證行使/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223,類別1:權證註銷申請),通知本公司註銷其發行之認購(售)權證。
  2. 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於申請當日撤銷註銷申請時,需於原註銷委託書沖正欄簽蓋原留印鑑,操作沖正交易(交易代號900),撤銷原註銷申請。
  1. 發行人委任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申請註銷其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時,需由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註銷委託書」交受委任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由受委任證券商操作前條第一項交易,註銷認購(售)權證。
  2. 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於受委任證券商申請當日撤銷註銷申請時,需於原註銷委託書沖正欄簽蓋原留印鑑,交受委任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由受委任證券商操作前條第二項交易,撤銷原註銷申請。
  1. 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須於申請註銷當日,操作「存券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4,查詢代號9:發行人認購(售)權證申請行使權利彙總表),列印「認購(售)權證申請行使權利彙總表(發行人之參加人使用)」,查詢申請註銷資料。但發行人如委任證券商提供流動量者,應由受委任證券商查詢申請註銷資料並通知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
  1. 本公司於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或受委任證券商申請註銷後第一營業日依據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該認購(售)權證之扣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本公司編製申請註銷資料、認購(售)權證異動餘額表及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或受委任證券商辦理認購(售)權證餘額更新之確認作業。
  3. 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或受委任證券商應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前項報表資料,並將註銷資料與異動餘額表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第六章 認購(售)權證到期作業
  1. 以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或以證券給付,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屆期仍具履約價值,發行人採自動現金結算者,本公司將該等權證持有人名冊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2. 持有人往來證券商及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須於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後第一營業日,分別操作「認購(售)權證履約收付計算表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86),列印「認購(售)權證履約收付計算表」及操作「認購(售)權證履約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87),列印「認購(售)權證履約明細表」,查詢屆期履約資料,作為辦理款項收付作業之依據。
  1. 證券商以外之參加人及其客戶於到期日前未將持有之認購(售)權證撥入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本公司仍依規定辦理到期自動執行現金結算作業。
  1. 認購(售)權證以證券給付或有權選擇現金結算時,持有人須於屆期前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履約,屆期未申請履約者,本公司將自動辦理轉銷。
  1. 本公司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之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後第一營業日依據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該認購(售)權證之扣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本公司編製自動轉銷持有人名冊、認購(售)權證異動餘額表及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
  3. 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應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前項報表資料,並將名冊與異動餘額表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4. 本公司辦理第一項認購(售)權證之扣帳作業時,屬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及設質部分,本公司將分別通知各相關參加人、執行機關及主管機關有關原認購(售)權證屆期自動執行現金結算或自動轉銷之相關訊息。
第七章 附則
  1. 本公司於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發行人申請註銷及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屆滿等情事發生後第一營業日,將認購(售)權證異動相關資料,以集保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送交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1. 認購(售)權證異動餘額表及持有人名冊,本公司自認購(售)權證屆期之日起保存一年。
  1. 本公司每日提供發行人自行或委任風險管理機構辦理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之餘額及異動資料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據以辦理認購(售)權證避險部位之管理。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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