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零股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6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50016324號函修正第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九十五條之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1. 參加人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委託本公司辦理零股送存、領回及帳簿劃撥等事宜。
  2. 客戶應向參加人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辦理零股送存、領回及帳簿劃撥等事宜。
  1. 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送存零股,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查驗客戶送存股票之內容、股數須符合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之相關規定。
    2. 二、依客戶填具之「零股送存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暨證券號碼清單」,操作「零股現券送存」交易(交易代號 117),將申請送存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營業終了時,操作「送存清冊列印」交易(交易代號 241)分別列印「本日零股送存清冊/緩課」、「本日零股送存清冊/非緩課」(外埠參加人列印「次日零股送存清冊/緩課」、「次日零股送存清冊/非緩課」)及操作「零股存券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44)列印「次日現券送存彙計查詢單–零股」或「本日現券送存/現券交割彙計查詢單–零股」。
    4. 四、彙整送存之零股及「零股現券送存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暨證券號碼清單」與彙計查詢單覆核並辦理結帳。
    5. 五、送存之零股按本日或次日零股送存清冊/緩課及本日或次日零股送存清冊/非緩課上所載股票之種類、面額、號碼順序排列,且於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上加蓋送存日戳。
    6. 六、覆核無誤後,操作「存券異動彙計結帳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64)列印「本日現券送存/現券交割彙計結帳查詢單–零股(代入庫清單)」連同股票及零股送存清冊送交本公司。
  2. 前項送存之零股,台北市、新北市地區之參加人於當日送交本公司核點無誤後,本公司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台北市、新北市以外地區之參加人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核點無誤後,本公司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領回零股,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依客戶填具之「存券領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操作「存券領回」交易(交易代號 120),將領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營業終了時,列印「零股領回申請書」與彙整之「存券領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辦理結帳。
  2. 本公司接獲參加人申請領回零股通知後,於次一營業日,由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參加人自有或客戶所有之應付待領回有價證券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3. 本公司領回發行人已辦妥分割之股票,於每週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參加人。
  1. 參加人至本公司領回零股,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依本公司之通知,操作「領回申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42),列印「零股領回清冊」並簽蓋原留印鑑,至本公司辦理領回零股。
    2. 二、於本公司點收領回之零股無誤後,於本公司備妥之「零股出庫清單」上簽收。
  2. 零股經參加人領回後,本公司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由參加人自有或客戶所有之應付待領回有價證券帳戶中扣除,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參加人應於發行人為召開股東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時,將截至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於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所有人相關資料及持有股數編製成冊,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歸戶彙總後,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通知該股票之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完成過戶手續。
  2. 本公司受理參加人辦理零股領回分割期間,遇發行人召開股東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時,本公司將尚未辦妥股票分割之參加人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列入前項「證券所有人名冊」。
  1. 本公司辦理零股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計收費用。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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