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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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五條之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融資融券專戶及代理信用交易專戶之開設、轉撥、領回、結算交割及過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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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條及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規定,須開設融資融券專戶,辦理信用交易有價證券之轉撥、送存、領回及劃撥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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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以下稱代理證券商)就其代理業務之證券金融事業別,分別開設代理信用交易專戶,辦理信用交易有價證券之轉撥、送存及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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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辦理信用交易時,得使用融資融券專戶處理與客戶保管劃撥帳戶及代理信用交易專戶相互間有價證券之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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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申請領回融資融券專戶有價證券時,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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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申請領回代理信用交易專戶之有價證券時,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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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遇發行人召開股東會或除權(息)時,應清查代理信用交易專戶之該類證券餘額,非屬於集保客戶之證券,應領回交付客戶自行辦理過戶。最後過戶日,代理信用交易專戶有價證券餘額應予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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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應就其代理融資融券業務部分編製「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申請表」,依規定時間將前項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同時編製彙總表輸入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電腦主機,據以列印「交割清單」及「給付結算清單」並依規定辦理交割。
第三章 電腦作業
第一節 開戶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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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應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開設融資融券專戶,帳號前四位為證券金融事業代號,第五位至第十位為〝000001〞,戶別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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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應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代號140)開設代理信用交易專戶,帳號前四位為證券商代號,第五位至第十一位為各證券金融事業統一流水帳號,戶別為〝12〞。
第二節 買賣交易輸入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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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輸入委託買賣資料之同時,應鍵入信用交易記號,經核對有不符時,應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調整信用交易資料,並得操作「委託類別變更申報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83)查詢申報明細及申報結果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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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已申報當日沖銷交易後欲申報調整信用交易資料時,應先取消當日沖銷交易之申報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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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應操作「資券不相抵資料鍵檔」交易(交易代號701)或「資券不相抵資料檔案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01S),將客戶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不採資券相抵交割之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資券相抵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731)列印資券相抵資料之相關報表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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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應於信用交易資料輸入完畢後,操作「交割清單附表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84)列印「交割清單附表」(代理部分)。
第三節 買賣交易輸入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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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請現金償還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填具「現金償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現金償還」交易(交易代號710)或「現金償還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0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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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時,應填具「現券償還轉帳申請書」,並由代理證券商操作「現券償還」交易(交易代號711)或「現券償還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1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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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非本人且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持有之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時,代理證券商應將有價證券送存其代理信用交易專戶後,填具「現券償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現券償還」交易(交易代號711)或「現券償還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1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代理信用交易專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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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非本人持有之上市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時,證券商應向證交所辦理申報事宜。
第四節 擔保品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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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抵繳擔保品時,應填具「抵繳/退還擔保品轉帳申請書」,並由代理證券商操作「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交易代號720)或「抵繳/退還擔保品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20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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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非本人且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持有之有價證券抵繳擔保品時,代理證券商應將該有價證券送存其代理信用交易專戶後,填具「抵繳/退還擔保品轉帳申請書」,並操作「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交易代號720)或「抵繳/退還擔保品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20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代理信用交易專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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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退還客戶擔保品時,應填具「抵繳/退還擔保品轉帳申請書」,並操作「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交易代號720)或「抵繳/退還擔保品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20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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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退還客戶之擔保品屬非本人且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持有之有價證券時,應填具「抵繳/退還擔保品轉帳申請書」,並操作「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交易代號720)或「抵繳/退還擔保品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20S)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商代理信用交易專戶,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另代理證券商應自代理信用交易專戶領回有價證券交付客戶。
第五節 現償/抵繳/退還擔保品合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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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請合併辦理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現金償還及抵繳擔保品、退還擔保品及現券償還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填具「現償/抵繳/退還擔保品合併申請書」,並操作「現償/抵繳/退還擔保品合併申請」交易(交易代號713)或「現償/抵繳/退還擔保品合併申請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3S)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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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請合併辦理現金償還提供他人抵繳擔保品、退還擔保品提供他人抵繳擔保品、退還他人抵繳之擔保品提供所有人現券償還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填具「現金償還/退還擔保品供他人抵繳擔保品合併申請書」,並操作「現金償還/退還擔保品供他人抵繳擔保品合併申請」交易(交易代號717)或「現金償還/退還擔保品供他人抵繳擔保品合併申請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7S)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第六節 信用交易錯帳及更正帳號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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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至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申報錯帳,代理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應填具「信用錯帳/更正帳號轉帳申請書」,並操作「信用錯帳/更正帳號撥轉」交易(交易代號714)或「信用錯帳/更正帳號撥轉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4S)通知本公司辦理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與證券商錯帳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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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申報錯帳者,應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始得依前條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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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至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申報更正帳號,代理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應填具「信用錯帳/更正帳號轉帳申請書」,並操作「信用錯帳/更正帳號撥轉」交易(交易代號714)或「信用錯帳/更正帳號撥轉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4S)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前帳號與更正後帳號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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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申報更正帳號者,應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始得依前條程序辦理。
第七節 現償/抵繳/退還擔保品合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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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戶未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時,代理證券商申報客戶違約後,證券金融事業應填具「信用交易違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信用交易違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716)或「信用交易違約撥轉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6S)通知本公司辦理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與證券商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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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戶未依規定補足差額、償還融券、調換抵繳證券或屆期未清償時,依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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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金融事業違約處理專戶開設於原代理證券商時,代理證券商於成交日試算作業後,填具「代理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交易(交易代號702)或「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02S)通知本公司辦理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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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金融事業違約處理專戶開設於非原代理證券商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填具「代理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交易(交易代號702)或「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02S)通知本公司辦理其融資融券專戶與其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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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提供之擔保品為開放式受益憑證,證券金融事業以買回方式處分擔保品者,該事業依前款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操作交易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將擔保品由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並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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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撤銷已完成信用違約轉帳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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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處理專戶開設於原代理證券商時,代理證券商填具「代理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交易(交易代號702)或「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02S)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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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約處理專戶開設於非原代理證券商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填具「代理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交易(交易代號702)或「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02S)通知本公司辦理其違約處理專戶與融資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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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金融事業撤銷已完成前條第三款規定之開放式受益憑證轉帳時,應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辦理。
第八節 信用餘額調整及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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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調整客戶帳務時,應填具「信用更正轉帳申請書」,並操作「信用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715)或信用更正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5S)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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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接獲客戶申請變更信用帳戶時,應填具「信用餘額轉帳申請書」,並操作「信用餘額轉帳」交易(交易代號704)或「信用餘額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04S)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並操作「信用餘額轉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705)列印「信用餘額轉帳資料查詢單」辦理帳務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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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得操作「客戶信用交易餘額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733)列印「客戶信用交易餘額資料查詢單」,或操作「客戶信用交易異動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734)列印「客戶信用交易異動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信用餘額或異動明細資料。
第九節 核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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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每日作業結束後,應操作「信用餘額異動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735)列印「信用餘額異動彙計資料查詢單」,或操作「信用餘額異動彙計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735F),擷取信用餘額異動彙計資料辦理帳務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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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得操作「信用餘額異常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732)列印「信用餘額異常資料查詢單」查詢信用餘額異常資料,並於查明原因後,辦理信用餘額調整。
第十節 證券所有人名冊編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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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於發行人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應操作「證券所有人名冊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737)列印「證券所有人名冊彙計資料查詢單」,確認證券所有人名冊彙計資料,並對不符部分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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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