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000010 96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增訂第16條條文;原第16條、第17條遞改為第 17條、第18條(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期字第100000774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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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違反本辦法,半年內累計達三次(含),經本會處注意改善(含)以上者,本會得對該會員增加查察輔導之次數或提高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