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1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088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至第5條、第16條、第17條、第30條、第36條、第37條、第43條、第46條、第59條、第60條、第62條及第69條條文;刪除第48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9條第2項、第19條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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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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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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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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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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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九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違反同條第七項但書規定增加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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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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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或公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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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為質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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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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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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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短期資金運用項目;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投資不動產或投資非自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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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發行條件或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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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一條所定之比率或所為之處置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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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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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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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交易條件之限制或董事會之決議方法;或違反同條第四項所定之金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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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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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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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足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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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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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盡協助義務;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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