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088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至第5條、第16條、第17條、第30條、第36條、第37條、第43條、第46條、第59條、第60條、第62條及第69條條文;刪除第48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9條第2項、第19條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第46條 (申報義務)
  1.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下列對象為交易行為合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者,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對外揭露:
    1. 一、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2. 二、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3. 三、同一關係企業。
  2. 前項交易行為之範圍如下:
    1. 一、授信。
    2. 二、短期票券之保證或背書。
    3. 三、票券或債券之附賣回交易。
    4. 四、投資或購買前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5. 五、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6.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交易。
  3. 第一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比率、申報與揭露之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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