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1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088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至第5條、第16條、第17條、第30條、第36條、第37條、第43條、第46條、第59條、第60條、第62條及第69條條文;刪除第48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9條第2項、第19條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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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持有股份及資本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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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股份或資本額時,不包含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或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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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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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或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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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或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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