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10052038號函修正發第4點(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2520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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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
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非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
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
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遠期外匯合約: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
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
補方式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