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10052038號函修正發第4點(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252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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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買進成本加
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有call權及 put權之債
券,以該債券之到期日(Maturity)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則以轉型基準日之
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另,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
項中,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
稅款,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Maturity)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