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7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8030138 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3386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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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費用之計算公式,採逐日逐筆,以標的有價證券每日收盤價格乘以擔保數量再乘以成交費率,總計之借券費用,由證券商於還券了結後收付。無收盤價格時,以最近一次收盤價格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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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期間為標的有價證券借券日起至還券日前一日止,還券日如非營業日者,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為還券日。遇假日之借券費用計算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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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若係經出借人同意續借者,其借券費用繼續累計至還券了結後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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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於借貸存續期間提前部分還券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先行結清該筆借券已發生之借券相關費用。議借交易之借券人於借貸存續期間提前部分還券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先行支付該還券部分之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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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借交易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借券人、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