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零股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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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至本公司領回零股,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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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公司之通知,操作「領回申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42),列印「零股領回清冊」並簽蓋原留印鑑,至本公司辦理領回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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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本公司點收領回之零股無誤後,於本公司備妥之「零股出庫清單」上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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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經參加人領回後,本公司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由參加人自有或客戶所有之應付待領回有價證券帳戶中扣除,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