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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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辦理受託賣出未曾轉讓之記名有價證券送存作業時,除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外,另應檢具買賣報告書影本或其他賣出證明文件影本,證券經紀商未依規定完成申報作業者,本公司不受理該筆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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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辦理第三條第二項受託賣出已轉讓並向發行人辦理過戶登記之記名有價證券送存作業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交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