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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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之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持有人,得於發行人訂定之期間內,至參加人處申請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請求認股帳簿劃撥作業;參加人為該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人者,其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持有人,應洽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