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換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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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間辦理客戶附條件買賣交換公司債之餘額撥轉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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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於證券商或保管機構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存印鑑,由證券商或保管機構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5:附條件撥轉)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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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接獲證券商或保管機構通知,即辦理轉帳,並辦理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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