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認購(售)權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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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委任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申請註銷其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時,需由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註銷委託書」交受委任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由受委任證券商操作前條第一項交易,註銷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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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於受委任證券商申請當日撤銷註銷申請時,需於原註銷委託書沖正欄簽蓋原留印鑑,交受委任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由受委任證券商操作前條第二項交易,撤銷原註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