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認購(售)權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6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申請註銷其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時,須由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註銷委託書」,操作「權證行使/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223,類別1:權證註銷申請),通知本公司註銷其發行之認購(售)權證。
  2. 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於申請當日撤銷註銷申請時,需於原註銷委託書沖正欄簽蓋原留印鑑,操作沖正交易(交易代號900),撤銷原註銷申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