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認購(售)權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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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申請註銷其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時,須由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註銷委託書」,操作「權證行使/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223,類別1:權證註銷申請),通知本公司註銷其發行之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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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於申請當日撤銷註銷申請時,需於原註銷委託書沖正欄簽蓋原留印鑑,操作沖正交易(交易代號900),撤銷原註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