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認購(售)權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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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後第二營業日,依據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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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購權證採證券給付或發行人選擇採證券給付者,將標的證券自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辦理履約之帳戶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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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售權證採證券給付或持有人選擇採證券給付者,將標的證券自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辦理履約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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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前項帳戶或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標的證券餘額不足履約撥帳時,即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