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認購(售)權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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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申請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或當日辦理撤銷行使權利申請時,需持證券存摺、原留印鑑及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註銷委託書」,於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規定時間內,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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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持有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操作「權證行使/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223,類別0:權證行使申請),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代向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請求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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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外之參加人及其客戶申請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須將持有之認購(售)權證撥入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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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須於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當日截止時間後,操作「存券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4,查詢代號8:持有人認購(售)權證申請行使權利彙總表),列印「認購(售)權證申請行使權利彙總表(持有人之參加人使用)」,核對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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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於申請當日撤銷行使權利申請時,需於原申請委託書沖正欄簽蓋原留印鑑,由往來證券商操作沖正交易(交易代號900),撤銷原行使權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