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認購(售)權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6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須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流動量提供者專戶,辦理認購(售)權證造市及註銷等帳簿劃撥事宜。但發行人屬外國機構透過其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以下稱子公司境內分支機構)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且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須於該分支機構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流動量提供者專戶。
  2. 發行人委任證券商(以下稱受委任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應由受委任證券商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流動量提供者專戶,辦理認購(售)權證造市及註銷等帳簿劃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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