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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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業務者(以下稱擔保品保管機構),應檢具臺灣證券交易所核准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開設擔保品保管專戶,戶名「○○○銀行/○○○證券商受託保管外資客戶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專戶」(帳號3XX0-9999911,以下稱擔保品保管專戶),戶別為〝93〞且為無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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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擔保品保管專戶,僅得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之保管、退還及處分擔保品之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