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代理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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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撤銷已完成信用違約轉帳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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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處理專戶開設於原代理證券商時,代理證券商填具「代理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交易(交易代號702)或「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02S)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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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約處理專戶開設於非原代理證券商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填具「代理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交易(交易代號702)或「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02S)通知本公司辦理其違約處理專戶與融資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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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金融事業撤銷已完成前條第三款規定之開放式受益憑證轉帳時,應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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