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代理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6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因客戶未依規定補足差額、償還融券、調換抵繳證券或屆期未清償時,依下程序辦理:
    1. 一、證券金融事業違約處理專戶開設於原代理證券商時,代理證券商於成交日試算作業後,填具「代理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交易(交易代號702)或「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02S)通知本公司辦理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2. 二、證券金融事業違約處理專戶開設於非原代理證券商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填具「代理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交易(交易代號702)或「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02S)通知本公司辦理其融資融券專戶與其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3. 三、客戶提供之擔保品為開放式受益憑證,證券金融事業以買回方式處分擔保品者,該事業依前款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操作交易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將擔保品由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並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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