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因客戶未依規定補足差額、償還融券、調換抵繳證券或屆期未清償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填具「自辦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自辦信用處分/撤銷」交易(交易代號722)或「自辦信用處分/撤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22S)通知本公司辦理其融資融券專戶與融資融券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但擔保品為開放式受益憑證,且以買回方式處分擔保品者,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將擔保品由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並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