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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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上市公司財務預測後發現上市公司有下列事項時,本公司得函知該上市公司處記缺失一次,個案情節重大者,併得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並列入平時管理公司之選案參考並副陳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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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時更新(正)財務預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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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未合理評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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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務預測非因正當理由未提報董事會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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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處理準則申報相關書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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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項,有重大錯誤或疏漏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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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知改善或補正事項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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