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形式審閱結果發現有第七條第一項情事者,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彙報主管機關。
-
依第四條第二項選定受查公司後,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二十日內將公司名稱、撰寫專案報告原因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四十五日內完成專案報告,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惟如因查核案情複雜且須較長時間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查核期間,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
財務預測或依處理準則規定申報之變動說明應於上市公司抄送財務報告日或申報資料日次月十日前彙總並陳報主管機關,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時,得於彙總資料中敘明原因,並於兩個月內查證完成,另案陳報主管機關。
-
上市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期限日內抄送財務報告或重編、更正、更新之財務預測,其實質審閱期限則以公司抄送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