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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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期間若有必要時,應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並得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因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列為必要受查公司者,應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查明簽證會計師是否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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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有違反上開規定,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逐案檢附相關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或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