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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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字號 |
裁判字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09.09. 一百十三年金簡字第240號裁判書 |
裁判日期 |
裁判日期 |
民國113年9月9日 |
資料來源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
相關法條 |
相關法條 |
期貨交易法
EN
第 82、1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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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要 旨 |
按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
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
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業務,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
標準第 2條、期貨事業管理規則第 3條第 1項之規定,為全權委託期貨交
易業務,屬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 1項、期貨經理事業設
置標準第 3條第 1項之規定,須經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
並發給證照,始得營業。
相關法條: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一百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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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 |
全文內容 |
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緝
字第256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
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被告之○○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及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 5證人
○○○所提供之本票應更正為39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
二、按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
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
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業務,依期貨
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2條、期貨事業管理規則第 3條第 1項之規定,
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屬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
1 項、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3條第 1項之規定,須經主管機關即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證照,始得營業。查被告○○○未
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證照,即接受附表所示
投資人之委任,為其等投入之投資款項執行期貨交易、投資,所為屬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係未經許可而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無疑,是以
核被告所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 112條第 5項第 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
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
三、刑法上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
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
犯罪,歸類為集合犯(如營業犯、收集犯等),特別規定為一獨立犯
罪類型。換言之,集合犯之成立,肇因於其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
本質,而非行為人反覆為複數行為後,始被評價為集合犯。故行為人
主觀上倘係基於執行集合犯構成要件行為之意思而實行犯罪,即成立
該犯罪,至於次數之多寡,並非所問,縱僅實行一次即被查獲,仍無
解於集合犯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所為多次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行為,因犯罪構成要件
即包含反覆實行之本質(即營業犯),自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竟
率爾從事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行為,逸脫主管機關對於期貨經理事業
之管理監督,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並危害投資人權益,所為實屬不當,
再考量被告案發後迄今已經過相當時間,仍尚未與附表所示之投資人
和解,賠償其等損失,亦無法交代投資金額之去處之犯後態度,兼衡
被告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間長短、投資人及投資金額之多寡,暨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所述之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述之刑,以資懲儆
五、查本案並無證據可佐證被告因其非法受附表所示之投資人委任而另收
有費用及報酬。且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雖有以現金交付被告款項,或
以匯款方式匯入被告之金融帳戶,惟其等所交付之款項係為委託被告
投資期貨之款項,業據其等於偵查中陳述明確,是以無證據可證明其
等所給付予被告之款項,另包含被告提供期貨之投資建議所獲得之報
酬,本件不就犯罪所得部分另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 2項、第 3項、第 454條第 2項、第 450條
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
法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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