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文 內 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提撥款者。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有前項情事,經主管機關處罰鍰,並責令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
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
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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