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文 內 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
第 15 條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
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
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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