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文 內 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 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
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 (派) 之:
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
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
    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 (派) 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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