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基金評價委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上櫃股票、債券,發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第五條第(九)及第(十)項規定之情事時,如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經理公司應先訂定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並提經董事會通過,修訂時亦同。上述辦法應包括下述事項:
-
1.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上櫃股票或債券,發生前款第3目所列情事者,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
2.委員會成員至少包括基金投資、法令遵循、基金會計、交易之部門主管及風險管理人員。
-
3.開會最低人數應達5人以上。
-
4.評價委員會決議應陳報總經理,並定期彙整提報董事會。前述決議及評價結果應按月彙整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5.評價方法應按股票、債券等投資標的,明確訂定各投資標的於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期間,應重新評價之合理週期(如:一周、一個月等),並應明確列出評價方法,如:以第三者、專業機構提供價格、意見、或以評價模型等為之,且評價結果應符合客觀、中立、合理、可驗證原則。
-
6.資料應妥為保存,保存方式及期限依證券投資信託及投顧法第26條規定辦理,但遇重大爭議事件時,應保存至該爭議事件結束止。
-
7.內部定期稽核之週期(如:月、季)。
-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示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至少包括啟動時機及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