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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視字第1130058467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5條,自113年5月10日起適用(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132932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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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209號令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下稱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行政委託予本中心受理之案件,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2條
本中心受託辦理下列各款取得股份申報案件,應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取得人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初次取得申報之案件。
二、取得人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變動申報之案件。
三、原辦理股份取得申報案件之共同取得人異動。
四、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取得申報之案件。
第3條
取得人辦理前條案件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公告並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向本中心申報。
一、前條第一款案件應檢具之格式一申報書及附表。
二、前條第二款案件應檢具之格式二申報書及附表。
三、前條第三款案件應檢具之格式二或格式三申報書及附表。
四、前條第四款案件應檢具格式一申報書及附表。
附表
格式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初次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申報書
格式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變動申報書
格式三-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新增共同取得人申報書
第4條
本中心承辦人員於受理第二條案件後,應執行下列作業:
一、檢視申報書、附表及各項相關證明是否齊備。
二、檢視申報書、附表及各項相關證明內容是否有誤,或是否有逾時申報及公告。
取得人申報之案件,經本中心檢視後發現內容有誤植或相關附件有疏漏部分,通知取得人進行補正。
本中心受理前開取得人之申報案件,發現有違規情事者,檢具相關附件陳報主管機關。
第5條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本作業程序之附表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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