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834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條文,除第3條第2項第32款自113年5月10日實施外,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37070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管理股票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第二條、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二上櫃契約第二條、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及外國債券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1. 上櫃公司及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方式向本中心申報資訊者,及上櫃公司網站應揭露之資訊,悉依本作業辦法辦理之。第一上櫃公司除另有規定外,依上櫃公司之規定辦理。
  1.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關鍵查核事項)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2. 二、(本款刪除)。
    3. 三、(本款刪除)。
    4. 四、營業額及自結損益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營業額資料。自願公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自願公告自結損益者,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至少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年度自結損益資訊得延至當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二項目,各季及年度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者,應於各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5. 五、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6. 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7. 七、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8. 八、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計畫經申報生效或追補發行新股之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或私募股款(價款)收足之日起,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募集發行或私募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股票、存託憑證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
      1. (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度自結數資訊得延至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
      2. (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3. (三)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9. 九、「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
      1. (一)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新就任或解任資料;
      2. (二)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員股權異動資料;
      3. (三)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設質解質資料。
      4. 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10. 十、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以中文或中譯本申報該子公司上月份於海外證券市場公告之資訊。
    11. 十一、財務資料: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12. 十二、上櫃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資料。
    13. 十三、本國上櫃公司員工人數與員工福利費用之年度資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
    14. 十四、上櫃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綜合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5. 十五、上櫃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份及金額彙總表:應於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一日內輸入。
    16. 十六、上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17. 十七、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
      1. (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2. (二)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及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彙總情形
      3. (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彙總情形: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
      4. (四)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18. 十八、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19. 十九、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其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列)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20. 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交換或行使認股權申報書: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21. 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酬勞情形: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最近年度配發情形。
    22. 二十二、上櫃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期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23. 二十三、上櫃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各期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24. 二十四、企業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資訊揭露: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
    25. 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前申報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前揭分派董事之員工酬勞以擬議數申報者,應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
    26. 二十六、上櫃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資訊:應於保單生效日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投保情形。
    27. 二十七、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次月底前申報沖銷母子公司間交易後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且金額逾一仟萬元者,應於當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十五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28. 二十八、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修正時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修正原因及內容。
    29. 二十九、第一上櫃公司之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暨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30. 三十、經營權異動資訊:凡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所述
      1. (一)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尚未有重大變更者,自經營權異動當季起二年內,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之自結營業項目變動資訊;
      2. (二)經營權異動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之自結稅前淨利占股本比例資訊,並持續公告至已符合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款、第十二之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及四款情事止。
    31. 三十一、年度員工福利及薪酬資訊:
      1. (一)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本國上櫃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後四個月內申報,包含經會計師簽名或蓋章之「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檢查表」電子檔。
      2. (二)員工福利政策及權益維護措施:上櫃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後四個月內申報。
    32. 三十二、永續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依本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之時限申報。前開報告書內容或公司網站連結發生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二日內輸入更新資料。
    33. 三十三、第一上櫃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生產及銷售營運地等資訊申報。
    34. 三十四、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本中心函知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公告申報其截至上月底止之相關財務資訊:
      1. (一)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指標7。
      2. (二)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指標1至指標6任一項,且有高流動性資產覆蓋率偏低或連續三年虧損情事。
      3. (三)其他有定期公告財務資訊之必要。
    35. 三十五、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2.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2. 二、召開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向本中心申報。但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情事,經公告敘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第一上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三十一日前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3. 三、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擬議)或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4. 四、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向本中心申報,其屬現金增資者,應先於前揭時間輸入,並於除權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收盤後一日內,補行輸入其每股認購金額。
    5. 五、上櫃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本形成經過情形:基本資料異動或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6. 六、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應於申報生效或追補發行新股之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後一日內輸入資金運用計畫之計畫基本資料、計畫項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之日起二日內申報。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
      1. (一)應於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2. (二)應於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3. (三)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4.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或私募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債券發行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7. 七、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8. 八、上櫃公司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
      1. (一)增資發行新股
      2. (二)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
      3. (三)減資
      4. (四)合併
      5. (五)公開收購
      6. (六)上櫃公司分派員工酬勞、庫藏股轉讓、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外籍員工
      7. (七)初次上櫃或轉換新設公司上櫃
      8. (八)召開股東常會
      9. (九)變更面額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9. 九、轉換公司債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異動資料:轉換公司債於初次上櫃、除權、轉換價格調整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終止上櫃時輸入。
    10. 十、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事項。如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另應於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過戶前一個營業日,輸入轉讓予員工之基本資料,暨取得該股票之經理人與除經理人外前十大員工姓名、認購股數等彙總資料。
    11. 十一、上櫃公司股權分散表及股東會議事錄:於股東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12.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 (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基本資料;
      2. (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彙總資訊;
      3. (三)應於發行資料異動後之次日內輸入;
      4. (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5.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6. (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7. (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
      8. (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
      9. (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13. 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報。
    14. 十四、召開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
      1. (一)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餘至遲應於會後當日辦理。相關財務業務資訊應同時輸入中英文內容。
      2. (二)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申報首場次之資訊,並依前揭所述申報時效辦理申報。
      3. (三)凡屬國內自辦之法人說明會,均應於會後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相關影音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其中屬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者,尚應於會中同步提供完整之影音資訊供外界即時收視。
      4. (四)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當年度應至少擇一場次,於會後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相關影音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
    15. 十五、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資料:應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遇上開人員異動時,應於二日內申報。
    16. 十六、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所定應申報之電子檔:依上開辦法規定期限內申報。但第一上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未能符合上開辦法規定期限發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中心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17. 十七、(本款刪除)。
    18. 十八、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應公告者,依該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其他依上開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申報。
    19. 十九、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
    20. 二十、董事會組成暨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
      1. (一)董事會組成之基本資訊;
      2. (二)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
      3. (三)成員委(選)任及異動;
      4. (四)訂定相關規程規則及異動;
      5. (五)前開(一)至(四)應於變動後二日內輸入;
      6. (六)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召開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21. 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櫃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22. 二十二、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
      1. (一)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及作業流程;
      2. (二)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
      3. (三)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董事會決議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候選人名單應包含候選人姓名、學歷、經歷、現職、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及自願揭露資訊(如:性別等);
      4. (四)應於選舉後當日公告當選情形。
    23. 二十三、召開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
      1. (一)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案及作業流程;
      2. (二)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提案內容;
      3. (三)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或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提案之處理結果及未列入議案之理由;
      4. (四)股東常會已完成決議之議案,應於當日公告決議情形。
    24. 二十四、股東會年報電子檔及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申報期限辦理。
    25. 二十五、股東會議案資訊:已完成決議之議案應於當日申報。
    26. 二十六、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資訊:經主管機關命令或本中心要求委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於收到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27. 二十七、依主管機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公告申報。
    28. 二十八、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計變動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前開事項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五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二點五替代之。
    29. 二十九、依「企業併購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依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30. 三十、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申報;若公司未獲利或獲利扣除累積虧損無餘額可分派,未經董事會決議者,應於董事會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後二日內申報;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二日內申報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31. 三十一、依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辦理相關事項資訊:
      1. (一)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及異動;
      2. (二)訂定處理董事所提出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異動;
      3. (三)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具關係人之資訊及異動、董事兼任員工之資訊及異動;
      4. (四)上開(一)至(三)應於變動後二日內申報;
      5. (五)公司治理主管進修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
      6. (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個別董事自我或同儕評鑑之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
    32. 三十二、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申報及公告之事項:
      1. (一)初次申報及公告:上櫃公司為取得人時,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自行輸入;上櫃公司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上櫃公司,上櫃公司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2. (二)變動申報及公告:上櫃公司為取得人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自行輸入;上櫃公司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上櫃公司,上櫃公司並應於送達當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輸入。
      3. (三)特別申報及公告:上櫃公司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取得人應於持股計算基準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上櫃公司,上櫃公司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4. 本款應行申報事項輸入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
    33. 三十三、第一上櫃公司之董事暨總經理異動資訊:異動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34. 三十四、資訊安全長、資訊安全主管及人員資訊:應於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設置前開人員及異動後二日內申報。
    35. 三十五、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3.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及「子公司」,準用「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
  4. 股票上櫃公司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其符合「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標準之子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四款之各子公司營業額資訊。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代子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之定期公開資訊。
  5. 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代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母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事項,由上櫃公司代為申報之。
  6. 第一上櫃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各項資訊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前開資訊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第一上櫃公司得委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理資訊申報。
    2. 二、(本款刪除)
    3. 三、第一上櫃公司於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財報資訊時,得不適用有關申報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相關資訊之規定。
    4. 四、(本款刪除)
  1. 櫃檯買賣公司債(含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及本中心所定時間內將相關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債券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日前至少三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2. 二、浮動利率債券之利率重設:重設後之最新計息利率應於利率重設日後次一營業日內申報。
    3. 三、信用評等等級之異動:應於信用評等等級變更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4. 四、受託人、發行擔保內容或發行保證人之異動:應於決定變更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5. 五、依既定發行計畫之還本付息作業: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七個營業日申報。但金融債券屬結構型者,應於還本付息金額可得確定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6. 六、到期前提前還本、收回或贖回,或已預知公司債既定發行條件外之發行餘額變動:應於發行餘額變動前七個營業日申報。但金融債券屬結構型者,應於知悉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7. 七、依前款發行餘額之實際變動情形:應於發行餘額實際變動後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8. 八、發行人決定行使買回權或債權人得行使賣回權時:應依發行辦法所定期限內申報;發行辦法未定相關期限者,應於發行人決定買回債券之次一營業日內,或債權人得開始行使賣回權前至少十個營業日申報。
    9. 九、債券停止過戶期間:應於債券停止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申報。
    10. 十、召集債權人會議及其決議事項:應於接獲或寄發債權人會議召集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及債權人會議決議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11. 十一、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12. 十二、債券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時:
      1. (一)到期終止櫃檯買賣:應於本中心公告債券終止於營業處所買賣後至債券到期前申報;
      2. (二)因到期前全數買回、贖回或其他因素還清本金並終止櫃檯買賣者:應於還清本金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3. (三)已全數轉換、交換、認購普通股時終止櫃檯買賣:應於全數轉換、交換或認購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4. (四)經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13. 十三、債券由實體轉為無實體: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14. 十四、發行未上櫃債券時,該債券之發行資料:應於債券發行後三十日內申報。
    15. 十五、債券轉換、交換或認購情形: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16. 十六、轉換、交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得轉換、交換或認購為普通股事宜:應於得開始轉換、交換或認購日期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申報。
    17. 十七、轉換、交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實際發生首次持有人申請轉換、交換或認購為普通股:應於受理債權人申請當日申報。
    18. 十八、債券停止轉換、交換或認購期間:應於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之股票預定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申報;於辦理變更股票每股面額,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日之前五個營業日申報;於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發放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或其他依法停止過戶日前二十個營業日申報。
    19. 十九、轉換、交換或認購價格調整事宜:應於發行人決定調整或不調整價格後次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20. 二十、與債券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1. 櫃檯買賣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相關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日前至少一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2. 二、浮動利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率重設:重設後之最新計息利率應於利率重設日後次一營業日內申報。
    3. 三、依暨定發行計畫之還本付息作業: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七個營業日申報。
    4. 四、信用評等等級之異動:應於信用評等等級變更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5. 五、到期前提前還本、收回或贖回,或已預知發行人既定發行條件外之發行餘額變動:應於發行餘額變動前七個營業日申報。
    6. 六、依前款發行餘額之實際變動情形:應於發行餘額實際變動後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7. 七、資產信託證券化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及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內容變更:應於決議後、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後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8. 八、召集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及其決議事項:應於會議召集日十二個營業日以前以及會議決議後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9. 九、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時:
      1. (一)因到期屆臨還清本金、到期前全數買回、贖回,或其他因素還清本金並終止櫃檯買賣者:應於接獲本中心核准終止櫃檯買賣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2. (二)經停止或終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櫃檯買賣: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10. 十、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11. 十一、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12. 十二、資產池資料:應於每次付款日後五個營業日內申報;如該月未執行付款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申報。
      1. (一)資產池類別為汽車貸款債權、房屋貸款債權、租賃債權、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債券等有價證券債權者,應申報項目為:
        1. 1.受益證券還本配息概況。
        2. 2.本金餘額。
        3. 3.本金餘額屬性分析。
        4. 4.利息收取。
        5. 5.有無逾期放款及應收款歷史紀錄之帳戶。
      2. (二)資產池類別為企業貸款者,除上述應申報項目外,尚應申報「佔總貸款金額5%以上之前十大企業債權客戶」。
      3. (三)資產池類別為其他債權或信託受益權者,應申報項目為:
        1. 1.受益證券還本配息概況。
        2. 2.本金餘額。
        3. 3.本金餘額屬性分析。
        4. 4.利息收取。
      4. (四)資產池類別為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者,應申報項目為:
        1. 1.受益證券還本配息概況。
        2. 2.出租狀況。
        3. 3.前十大出租客戶。
  1. 櫃檯買賣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相關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日前至少三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2. 二、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3. 三、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時:
      1. (一)到期終止櫃檯買賣:應於本中心公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終止於營業處所買賣後至憑證到期前申報;
      2. (二)已全數認購普通股時終止櫃檯買賣:應於全數認購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3. (三)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而向本中心申請終止櫃檯買賣: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二日內申報。
    4. 四、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實際發生首次持有人申請認購普通股:應於受理持有人申請當日申報。
    5. 五、分離後認股權憑證認購情形: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6. 六、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停止認購期間:應於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之股票預定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申報;或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發放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或其他依法停止過戶日前二十個營業日申報。
    7. 七、認購價格調整事宜:應於發行人決定調整或不調整價格後次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8. 八、與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1. 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未於我國上櫃(市)買賣之發行人所發行之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其資訊揭露事項,準用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2. 非屬前項身分之第一上櫃(市)公司及第二上櫃(市)公司所發行之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其資訊揭露事項,準用本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1.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依第二上櫃公司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但年度資料部分至遲不得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未規範而自願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者,應揭露完整財務報告且至少持續辦理至次一會計年度結束止,並應同時辦理公告。
    2. 二、第二上櫃公司之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同時輸入。
    3. 三、第二上櫃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資訊: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一個月內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中心辦理公告申報。
    4. 四、第二上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年報公告同時輸入。
    5. 五、臺灣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交易數量及我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應於該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收盤「當日」輸入。
    6. 六、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之兌回單位數: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7. 七、第二上櫃公司除以其股東持有之已發行股份於國內公開招募股票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外,其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後,
      1. (一)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輸入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2. (二)計畫內容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
      3. (三)應於計畫變更時及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就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並辦理公告。
      4. 第二上櫃公司於國內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暨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8. 八、第二上櫃公司發行海外股票、海外存託憑證或海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9. 九、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10. 十、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2.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於經外國發行人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2. 二、第二上櫃公司之股本形成經過情形: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3. 三、第二上櫃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依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之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申報。
    4. 四、第二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含受益人大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臨時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五個營業日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中心辦理公告申報。
    5. 五、第二上櫃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中心辦理公告申報。
    6. 六、第二上櫃公司股權或存託憑證分散表: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二十日內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中心辦理公告申報。
    7. 七、第二上櫃公司之股東會年報及會議相關資料:依第二上櫃公司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其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同時辦理揭露。前項股東常會年報之電子檔案,應依主管機關「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所訂期限內傳送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路資訊申報系統。
    8. 八、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處理程序所規定之期限內,將有關訊息之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9. 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
      1. (一)增資發行新股、
      2. (二)額度內再發行、
      3. (三)減資、
      4. (四)合併、
      5. (五)公司紅利配股、
      6. (六)初次上櫃,及
      7. (七)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10. 十、現金增資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輸入現金增資申報作業之計畫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
    11. 十一、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第二上櫃公司應依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辦理。
    12. 十二、外國發行人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相關資訊:於決議買回、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累積達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百分之二或在外流通單位數未逾六百萬單位時,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
    13. 十三、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3.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將前開各項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內容得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許可範圍辦理,除前項第十一款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其餘應以中文版本為主,亦可另加英文版本,且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向本中心辦理申報。
  1. 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或最近一年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符合一定標準者,應申報下列英文版電子檔資訊:
    1. 一、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比照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申報期限辦理。
    2. 二、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比照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申報期限辦理。
  2. 前項之適用時程及標準如下:
    1. 一、自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 二、自民國一百十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3. 三、自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者。
  3. 第一項英文版電子檔資訊內容應與第三條申報之中文版內容一致。
  4.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二百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十二億元替代之。
  1. 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符合一定標準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申報經董事會通過之年度自結財務資訊電子檔。
  2. 前開自結財務資訊應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3. 前項之適用時程及標準如下:
    1. 一、自民國一百十一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
    2. 二、自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3. 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起,上櫃公司全體適用。
  4.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項有關實收資本額之計算適用第三條之六第四項規定。
  1. 凡符合第三條有關資訊,上櫃公司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中心申報。
  2. 前項資訊申報具體內容依本中心申報格式為之。
  1. 上櫃公司應設置公司網站,網站內容應包含下列專區:
    1. 一、利害關係人專區。
    2. 二、揭露公司治理資訊之專區:包含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公司治理規章等資訊。
  1.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應於發現或接到本中心通知後,應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2.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由本中心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管機關查詢,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如有前述情事者,由該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負責。
  3. 股票初次上櫃公司應於上櫃掛牌日後二日內輸入下列資料:
    1. 一、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
    2. 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資料。
    3. 三、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資料。
    4. 四、最近一季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5. 五、本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6. 六、最近一月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7. 七、最近一次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8. 八、上櫃前五年內部人股權異動資料。
    9. 九、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資料。
  1.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或申報之資訊有錯誤者,本中心得函請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中心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
  2.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有前項應處以違約金情事者,依個案情節,本中心得按其情節依下列各款規定處違約金:
    1. 一、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者,處新臺幣五萬元違約金。
    2. 二、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三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者,得逕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違約金。
    3. 三、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性者,最高得逕處新臺幣一百萬元違約金。
  3. 前開事項應於本中心函知後二個營業日內補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處以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另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或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置。
  4.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依本作業辦法所申報之資訊,如違反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者,另依該處理程序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5.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本中心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示。
  1. 本系統以保留五年份資料為原則,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則以計畫完成後保留三年份資料。
  1.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本中心認為必要者,得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設置專區公布相關財務彙整資訊,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所公布之財務資訊項目由本中心訂定之。
  1. 本作業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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