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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4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612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件一,自113年5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3707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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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注意事項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臺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三六三九號函訂之。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之公開資訊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於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指定之網站辦理申報;若因其他原因無法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申報者,經主管機關、證交所、櫃買中心同意可暫時採書面申報,但應於事後二日內將相關資料補行輸入。
第4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檢附申請表並蓋妥公司印鑑後,向相關單位申請以網際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每家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之帳號以乙次為限,但因轉類或經相關單位同意不在此限。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公開資訊之項目及時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表(如附件一)及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應申報之定期及不定期公開資訊,悉分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市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或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應申報之重大訊息事項,悉分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對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二、興櫃股票公司應申報之定期、不定期公開資訊及重大訊息事項,悉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前二款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之定期、不定期公開資訊及應申報之重大訊息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表辦理。
附件一-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
第6條
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設備之建置、連線方式、網路認證程序、系統維護及管理悉依「網路申報公開資訊作業手冊」辦理詳附件二。
附件二-網路申報公開資訊作業使用手冊
第7條
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資料,應保存五年,相關書面資料之保存年限,應依業務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書面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中納入本注意事項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網路申報公開資訊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定期查核申報部門對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之遵守情形。
第9條
公開發行公司所申報並經由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之公開資訊,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公開發行公司負責。
第10條
公開發行公司違反本注意事項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二、興櫃股票公司,應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範辦理資訊揭露,由證交所將違規情事及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範辦理資訊揭露,由櫃買中心將違規情事及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第11條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之公開資訊經查有錯誤時,依第十條規定辦理,並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第12條
本注意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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