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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上二字第1131701804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5月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第8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自公告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依本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一、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惟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
    • (一)114年1月1日起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於送件時,即應符合規定。
    • (二)已上市掛牌及非屬(一)所述送件申請期間之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外國發行人:應於114年6月30日前完成。
  •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之第一上市公司,於章程修正前,仍應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規定,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完成股東會議事手冊會議檔案之電子檔傳送。
附件-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附件-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創新板)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民國113年3月11日 (現行法規)
  1.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作業程序相關之附件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民國113年4月15日 (現行法規)
  1. 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第二條、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第二條及與外國發行人簽訂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第三條及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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