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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11303819624號令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3年4月22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第6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第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及各服務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1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所列各組成要素之判斷項目,自114年1月1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0.01. 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號令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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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相關法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113年4月22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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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113年4月22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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