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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監字第1130058343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4月1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43-1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EN 第3、6、9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第33、5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第6條,以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除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32款及興櫃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37款配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自113年5月10日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下稱「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第6條,以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下稱「興櫃審查準則」)第3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除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32款及興櫃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37款配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自113年5月10日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9條、興櫃審查準則第51條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4月8日金管證交字第11303370701號函。

公告事項:

  • 一、配合主管機關113年1月30日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暨為利董事性別多元化政策之推動,於選任董監事之候選人名單增列應申報及自願揭露資訊(如:性別等),爰修正本中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及興櫃審查準則。
  • 二、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規定,修正中英文「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聲明書」及「獨立董事(選任時)聲明書」,自113年5月10日起適用。前揭聲明書範例自適用日起得逕自以下路徑下載:櫃買市場業務宣導網站(https://dsp.tpex.org.tw/)=>上櫃/興櫃公司/債券發行人專區=>上(興)櫃公司文件下載(含問答集)=>其他表格。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Declaration of Director (Supervisor) of __ Company 附件-Declaration of __ Comp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we”) 附件-__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 附件-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聲明書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1.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1.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2.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3.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3.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4.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民國113年4月17日 (現行法規)
  1.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關鍵查核事項)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2. 二、(本款刪除)。
    3. 三、(本款刪除)。
    4. 四、營業額及自結損益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營業額資料。自願公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自願公告自結損益者,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至少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年度自結損益資訊得延至當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二項目,各季及年度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者,應於各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5. 五、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6. 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7. 七、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8. 八、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計畫經申報生效或追補發行新股之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或私募股款(價款)收足之日起,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募集發行或私募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股票、存託憑證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
      1. (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度自結數資訊得延至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
      2. (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3. (三)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9. 九、「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
      1. (一)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新就任或解任資料;
      2. (二)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員股權異動資料;
      3. (三)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設質解質資料。
      4. 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10. 十、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以中文或中譯本申報該子公司上月份於海外證券市場公告之資訊。
    11. 十一、財務資料: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12. 十二、上櫃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資料。
    13. 十三、本國上櫃公司員工人數與員工福利費用之年度資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
    14. 十四、上櫃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綜合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5. 十五、上櫃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份及金額彙總表:應於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一日內輸入。
    16. 十六、上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17. 十七、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
      1. (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2. (二)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及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彙總情形
      3. (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彙總情形: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
      4. (四)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18. 十八、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19. 十九、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其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列)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20. 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交換或行使認股權申報書: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21. 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酬勞情形: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最近年度配發情形。
    22. 二十二、上櫃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期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23. 二十三、上櫃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各期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24. 二十四、企業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資訊揭露: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
    25. 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前申報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前揭分派董事之員工酬勞以擬議數申報者,應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
    26. 二十六、上櫃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資訊:應於保單生效日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投保情形。
    27. 二十七、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次月底前申報沖銷母子公司間交易後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且金額逾一仟萬元者,應於當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十五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28. 二十八、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修正時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修正原因及內容。
    29. 二十九、第一上櫃公司之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暨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30. 三十、經營權異動資訊:凡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所述
      1. (一)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尚未有重大變更者,自經營權異動當季起二年內,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之自結營業項目變動資訊;
      2. (二)經營權異動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之自結稅前淨利占股本比例資訊,並持續公告至已符合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款、第十二之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及四款情事止。
    31. 三十一、年度員工福利及薪酬資訊:
      1. (一)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本國上櫃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後四個月內申報,包含經會計師簽名或蓋章之「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檢查表」電子檔。
      2. (二)員工福利政策及權益維護措施:上櫃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後四個月內申報。
    32. 三十二、永續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依本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之時限申報。前開報告書內容或公司網站連結發生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二日內輸入更新資料。
    33. 三十三、第一上櫃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生產及銷售營運地等資訊申報。
    34. 三十四、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本中心函知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公告申報其截至上月底止之相關財務資訊:
      1. (一)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指標7。
      2. (二)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指標1至指標6任一項,且有高流動性資產覆蓋率偏低或連續三年虧損情事。
      3. (三)其他有定期公告財務資訊之必要。
    35. 三十五、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2.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不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2. 二、召開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向本中心申報。但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情事,經公告敘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第一上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三十一日前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3. 三、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擬議)或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4. 四、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向本中心申報,其屬現金增資者,應先於前揭時間輸入,並於除權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收盤後一日內,補行輸入其每股認購金額。
    5. 五、上櫃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本形成經過情形:基本資料異動或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6. 六、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應於申報生效或追補發行新股之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後一日內輸入資金運用計畫之計畫基本資料、計畫項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之日起二日內申報。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
      1. (一)應於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2. (二)應於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3. (三)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4.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或私募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債券發行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7. 七、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8. 八、上櫃公司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
      1. (一)增資發行新股
      2. (二)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
      3. (三)減資
      4. (四)合併
      5. (五)公開收購
      6. (六)上櫃公司分派員工酬勞、庫藏股轉讓、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外籍員工
      7. (七)初次上櫃或轉換新設公司上櫃
      8. (八)召開股東常會
      9. (九)變更面額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9. 九、轉換公司債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異動資料:轉換公司債於初次上櫃、除權、轉換價格調整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終止上櫃時輸入。
    10. 十、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事項。如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另應於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過戶前一個營業日,輸入轉讓予員工之基本資料,暨取得該股票之經理人與除經理人外前十大員工姓名、認購股數等彙總資料。
    11. 十一、上櫃公司股權分散表及股東會議事錄:於股東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12.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 (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基本資料;
      2. (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彙總資訊;
      3. (三)應於發行資料異動後之次日內輸入;
      4. (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5.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6. (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7. (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
      8. (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
      9. (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13. 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報。
    14. 十四、召開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
      1. (一)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餘至遲應於會後當日辦理。相關財務業務資訊應同時輸入中英文內容。
      2. (二)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申報首場次之資訊,並依前揭所述申報時效辦理申報。
      3. (三)凡屬國內自辦之法人說明會,均應於會後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相關影音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其中屬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者,尚應於會中同步提供完整之影音資訊供外界即時收視。
      4. (四)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當年度應至少擇一場次,於會後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相關影音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
    15. 十五、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資料:應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遇上開人員異動時,應於二日內申報。
    16. 十六、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所定應申報之電子檔:依上開辦法規定期限內申報。但第一上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未能符合上開辦法規定期限發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中心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17. 十七、(本款刪除)。
    18. 十八、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應公告者,依該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其他依上開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申報。
    19. 十九、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
    20. 二十、董事會組成暨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
      1. (一)董事會組成之基本資訊;
      2. (二)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
      3. (三)成員委(選)任及異動;
      4. (四)訂定相關規程規則及異動;
      5. (五)前開(一)至(四)應於變動後二日內輸入;
      6. (六)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召開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21. 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櫃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22. 二十二、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
      1. (一)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及作業流程;
      2. (二)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
      3. (三)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董事會決議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候選人名單應包含候選人姓名、學歷、經歷、現職、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及自願揭露資訊(如:性別等);
      4. (四)應於選舉後當日公告當選情形。
    23. 二十三、召開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
      1. (一)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案及作業流程;
      2. (二)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提案內容;
      3. (三)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或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提案之處理結果及未列入議案之理由;
      4. (四)股東常會已完成決議之議案,應於當日公告決議情形。
    24. 二十四、股東會年報電子檔及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申報期限辦理。
    25. 二十五、股東會議案資訊:已完成決議之議案應於當日申報。
    26. 二十六、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資訊:經主管機關命令或本中心要求委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於收到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27. 二十七、依主管機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公告申報。
    28. 二十八、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計變動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前開事項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五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二點五替代之。
    29. 二十九、依「企業併購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依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30. 三十、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申報;若公司未獲利或獲利扣除累積虧損無餘額可分派,未經董事會決議者,應於董事會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後二日內申報;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二日內申報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31. 三十一、依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辦理相關事項資訊:
      1. (一)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及異動;
      2. (二)訂定處理董事所提出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異動;
      3. (三)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具關係人之資訊及異動、董事兼任員工之資訊及異動;
      4. (四)上開(一)至(三)應於變動後二日內申報;
      5. (五)公司治理主管進修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
      6. (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個別董事自我或同儕評鑑之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
    32. 三十二、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申報及公告之事項:
      1. (一)初次申報及公告:上櫃公司為取得人時,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自行輸入;上櫃公司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上櫃公司,上櫃公司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2. (二)變動申報及公告:上櫃公司為取得人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自行輸入;上櫃公司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上櫃公司,上櫃公司並應於送達當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輸入。
      3. (三)特別申報及公告:上櫃公司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取得人應於持股計算基準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上櫃公司,上櫃公司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4. 本款應行申報事項輸入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
    33. 三十三、第一上櫃公司之董事暨總經理異動資訊:異動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34. 三十四、資訊安全長、資訊安全主管及人員資訊:應於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設置前開人員及異動後二日內申報。
    35. 三十五、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3.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及「子公司」,準用「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
  4. 股票上櫃公司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其符合「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標準之子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四款之各子公司營業額資訊。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代子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之定期公開資訊。
  5. 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代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母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事項,由上櫃公司代為申報之。
  6. 第一上櫃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各項資訊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前開資訊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第一上櫃公司得委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理資訊申報。
    2. 二、(本款刪除)
    3. 三、第一上櫃公司於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財報資訊時,得不適用有關申報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相關資訊之規定。
    4. 四、(本款刪除)
  1.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或申報之資訊有錯誤者,本中心得函請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中心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
  2.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有前項應處以違約金情事者,依個案情節,本中心得按其情節依下列各款規定處違約金:
    1. 一、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者,處新臺幣五萬元違約金。
    2. 二、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三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者,得逕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違約金。
    3. 三、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性者,最高得逕處新臺幣一百萬元違約金。
  3. 前開事項應於本中心函知後二個營業日內補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處以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另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或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置。
  4.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依本作業辦法所申報之資訊,如違反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者,另依該處理程序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5.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本中心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示。
  1. 本作業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民國113年4月17日 (歷史版次)
  1.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股本形成經過情形:應於開始櫃檯買賣前及其後變動或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2. 二、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第二季財務報告之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依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3. 三、申請股票上櫃或上市者,於申請送件後至掛牌前之期間內,第一季、第三季之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但如經自行撤件或退件後,得免公告之: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4. 四、營業額、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衍生性商品交易:
      1. (一)營業額:每月十日前揭露上月份資料。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資訊者,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利益」、「稅前淨利(損)」及「綜合損益」三項目,各季自結綜合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20 %者,應於各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2. (二)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3. (三)發行人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5.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
      1. (一)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新就任或解任資料;
      2. (二)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員股權異動資料;
      3. (三)公司應於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設質解質資料。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6. 六、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及期限辦理。
    7. 七、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十二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但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情事,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8. 八、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
    9. 九、大陸投資申報作業:依法令規定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0. 十、投資海外子公司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1. 十一、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擬議)或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12. 十二、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下列時點輸入,並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1. (一)增資發行新股。
      2. (二)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
      3. (三)減資。
      4. (四)合併。
      5. (五)公開收購。
      6. (六)分派員工酬勞、庫藏股轉讓、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外籍員工。
      7. (七)初次登錄興櫃或轉換新設公司登錄興櫃。
      8. (八)召開股東常會。
      9. (九)變更面額。
    13. 十三、公司債資訊:
      1. (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日內,應輸入基本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等相關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發行海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2. (二)公司債自發行日至到期日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度自結數資訊得延至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之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另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3. (三)公司債到期日前六個月,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14. 十四、發行人產業分類基本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5. 十五、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股東會議案資訊、股東會議事錄電子檔、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資訊及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申報:
      1. (一)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並於股東會開會七日前,申報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年報。但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中心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2. (二)股東會議案決議情形:已完成決議之議案應於決議後二日內申報。
      3. (三)應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十日內申報股東會議事錄。
      4. (四)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
        1. 1.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及作業流程。
        2. 2.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
        3. 3.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董事會決議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候選人名單應包含候選人姓名、學歷、經歷、現職、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及自願揭露資訊(如:性別等)。
        4. 4.應於選舉後二日內公告當選情形。
      5. (五)召開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
        1. 1.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案及作業流程。
        2. 2.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提案內容。
        3. 3.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或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提案之處理結果及未列入議案之理由。
        4. 4.股東常會已完成決議之議案,應於決議後二日內公告決議情形。
    16. 十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7. 十七、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及海外公司債資訊: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基本資料、計畫項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之日起二日內申報;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18. 十八、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於每月五日前輸入上月份資料。
    19. 十九、於下列期限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公告申報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
      1. (一)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
      2. (二)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者,應於洽定日起二日內。
      3. (三)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
      4. (四)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
      5. (五)每季結束後十日內。
      6. (六)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20. 二十、轉換公司債異動資料:於轉換價格調整或其他發行條件異動之當日輸入。
    21. 二十一、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1. (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及認股辦法等基本資料;
      2. (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實際發行情況等資料;
      3. (三)應於發行資料異動後之次日內輸入相關資料;
      4. (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5.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6. (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7. (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
      8. (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
      9. (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22. 二十二、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發行人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之資訊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相關財務業務資訊內容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至遲應於首次召開或參加後當日申報,免再逐日輸入。發行人主動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1. 1.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2. 2.受邀參加者。
        3. 3.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2.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3. (三)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惟如係於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議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4.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已申報之資訊內容。
    23. 二十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符合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者,應於該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本準則第三十四條未規定者,則依上開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申報。
    24. 二十四、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依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
    25. 二十五、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發行人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26. 二十六、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
      1. (一)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
      2. (二)成員委(選)任及異動;
      3. (三)訂定相關規程規則及異動;
      4. (一)至(三)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
      5. (四)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召開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27. 二十七、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修正時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修正原因及內容。
    28. 二十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資訊:取得會計師出具之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29. 二十九、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之事項。
    30. 三十、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計變動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金融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會計變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31. 三十一、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報。
    32. 三十二、依「企業併購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依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33. 三十三、創業投資公司應增加揭露之資訊:
      1. (一)每營業日交易時間結束當日申報被投資公司屬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之公允價值資訊。
      2. (二)每月底前申報其上月份每股淨值、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被投資公司資訊。
      3. (三)依第二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申報被投資公司資訊
    34. 三十四、(刪除)。
    35. 三十五、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申報;若公司未獲利或獲利扣除累積虧損無餘額可分派,未經董事會決議者,應於董事會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後二日內申報;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二日內申報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36. 三十六、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依本中心公告或通知,於法令規定之各期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37. 三十七、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申報及公告之事項:
      1. (一)初次申報及公告:發行人為取得人時,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自行輸入;發行人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發行人,發行人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2. (二)變動申報及公告:發行人為取得人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自行輸入;發行人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發行人,發行人並應於送達當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輸入。
      3. (三)特別申報及公告:發行人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取得人應於持股計算基準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發行人,發行人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4. 本款應行申報事項輸入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
    38. 三十八、外國發行人應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生產及銷售營運地等資訊申報。
    39. 三十九、外國發行人之董事暨總經理異動資訊:異動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40. 四十、發行人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保險資訊:應於保單生效日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投保情形。
    41. 四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本中心函知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公告申報其截至上月底止之相關財務資訊:
      1. (一)符合本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指標7。
      2. (二)符合本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指標1至指標6任一項且有高流動性資產覆蓋率偏低或連續三年虧損情事。
      3. (三)其他有定期公告財務資訊之必要。
    42. 四十二、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2.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台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外國發行人得委託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辦理資訊申報。
  3. 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免申報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並報經本中心同意者,得免公告申報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業額部份。
  1. 本準則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 本準則之附件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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