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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130132932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4月1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EN 第16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EN 第1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取得上市公司或未上市且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案件,並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取得上市公司或未上市且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案件,並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實施。

依據:

  •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10條。
  •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 一、受理申報公告對象: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所定之取得人。
  • 二、委託辦理事項:受理取得上市公司或未上市且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案件。
  •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申報公告規範及申報書表等事宜,授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之,取得人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9樓,電話:(02)8101–3101。
  •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1.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2.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民國113年1月30日 (現行法規)
  1. 取得人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及公告案件,主管機關得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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