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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101415943號公告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1年10月13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EN 第16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第59-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停止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公
開發行相關事宜,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0月15日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停止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事宜,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0月15日實施。

依據:

  • 一、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9條之2。
  •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 一、受理申報對象: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定之第一上市公司。
  • 二、委託辦理事項:停止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事宜。
  •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事宜,授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第一上市公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9樓,電話:(02)8101–3101。
  •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1.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2.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111年9月5日 (歷史版次)
  1. 有下列情事者,本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停止外國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事宜:
    1. 一、第一上市公司經證券交易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2. 二、第一上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其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櫃檯買賣。
    3. 三、興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其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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