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空白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印製與分發領取作業配合事項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700212251號函廢止(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70034 103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 1155730號函辦理)
第一條
本配合事項依本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配合事項以票券金融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公司應訂定空白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之內容,惟其規格式樣
、印製廠商及價格,本公司應會商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或邀集
全體票券商共同決定之。

第四條
空白融資性商業本票印製之面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伍佰萬元、壹仟萬元
、伍仟萬元、壹億元及空白面額。
空白外幣商業本票印製之面額為美元拾萬元、伍拾萬元、壹佰萬元及空白
面額。

第五條
本公司原則每兩年統計各票券商空白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數量
需求,各票券商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間內,向本公司申報其不同面額空白融
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之需求數量。
本公司彙總前項需求數量後,委請印製廠商統一印製。各票券商依實際購
置數量分擔應付費用,本公司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本公司將完成印製之空白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委由印製廠商逕
予分發各票券商,各票券商應檢附簽收單據影本,函覆本公司存查列管。

第七條
票券商因庫存不足得向其他票券商調購,轉出之票券商應將轉出之空白融
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面額、票號、張數及轉出對象等資料,函報
本公司備查。

第八條
本配合事項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公布之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其他配合事項、作業要點及業務手冊等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配合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